临床路径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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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临床路径标准住院流程

(一)适用对象

符合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症诊断(ICD-10:P22.)且无其他严重疾患的早产儿。

(二)诊断依据

根据《实用新生儿学(第4版,邵肖梅,人民卫生出版社,年)》、《诸福棠实用儿科学(第8版,胡亚美、江载芳、申昆玲,人民卫生出版社,年)》、年欧洲RDS防治指南。

1.病史:早产、剖宫产、糖尿病母亲及其他RDS高危因素。

2.生后进行性呼吸困难,呼气呻吟、双肺呼吸音低。

3.肺部X线变化:Ⅰ级-毛玻璃样改变;Ⅱ级-毛玻璃样改变+支气管充气征;Ⅲ级-透亮度更低,心缘/膈缘模糊;Ⅳ级-白肺。

(三)进入路径标准

1.第一诊断符合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症(ICD-10:P22.)。

2.当患者同时具有其他疾病诊断,但在住院期间不需要特殊处理也不影响第一诊断的临床路径流程实施时,可以进入路径。

(四)标准住院日

不同胎龄差异较大,平均21~28天。

(五)住院期间的检查项目

1.必需的检查项目

(1)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血培养;

(2)定期监测血气分析、血生化、电解质、血糖,监测频率随胎龄、病情严重程度而定;

(3)胸部X线片,并复查;

(4)心脏超声。

2.根据患者病情进行的检查项目

需要与肺部感染相鉴别,检查痰培养、血培养、TORCH检查。

(六)治疗方案的选择

根据《实用新生儿学(第4版,邵肖梅,人民卫生出版社,年)》、《诸福棠实用儿科学(第8版,胡亚美、江载芳、申昆玲,人民卫生出版社,年)》、年欧洲RDS防治指南。

1.肺表面活性物质治疗:诊断明确后尽早给药,每次-mg/kg;胎龄26W或0g可以预防性使用;或26w~32w需氧浓度较高者(FiO20.4)在拍片确诊前尽早给药;部分病人需重复给药者,间隔时间10~12h。

2.呼吸支持

(1)CPAP:尽早应用可减少机械通气的使用。

(2)机械通气:如CPAP后仍呼吸困难,或PaO2低于正常,或PaCO2高于60mmHg,或反复呼吸暂停,应改为机械通气。

3.持续监测脉搏氧饱和度、定期检测血气,及时调整呼吸机参数或CPAP的给氧浓度,避免高氧性损伤和呼吸机相关性损伤,监测其他生命体征。

4.心超检查,了解心脏发育、PDA和PPHN的存在否、及心功能。

5.定期复查胸片,了解肺部病变、排除肺部感染和呼吸机相关性肺炎等。

6.营养、液体疗法和支持疗法:尽早开始肠外营养支持直至足量的胃肠喂养;如无禁忌症应尽早开始喂养;纠正酸碱平衡及电解质紊乱;限制液体入量避免肺水肿。

7.并发症治疗:包含动脉导管未闭(PDA)、肺动脉高压(PPHN)、肺部感染、气胸、早产儿视网膜病、早产儿脑病等。

(七)预防性抗菌药物选择与使用时机

依据孕产史、临床症状体征及辅助检查,经验性选择抗生素治疗,依据病原学结果调整治疗方案。

(八)出院标准

1.病情稳定,自主呼吸平稳,不需要呼吸支持,血气分析及胸部X线片好转或正常。

2.早产儿体重达到~0g,体温正常,可经口喂养。

3.不伴有需要住院治疗的合并症和/或并发症。

(九)变异及原因分析

1.治疗无效或者病情进展,需根据病情调整治疗方案,导致医疗费用增加。

2.伴有影响本病治疗效果的合并症和/或并发症,如早产儿呼吸暂停、BPD、喂养不耐受、PDA等,需要进行相关检查及治疗,导致住院时间延长,增加医疗费用。

来源:人卫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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